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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昌出台实施意见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 被征收对象同意改造才能“收房”

发表于2012-09-27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工作,南昌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改造计划需征得95%以上住户同意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改造计划需征得95%以上拟被征收对象同意,方可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原则上需征得全体拟被征收对象(至少99%以上)同意,才可启动实施。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计划拟定、方案报批、改造实施等工作。

发表于2012-09-27
棚户区项目周边市政设施优先实施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同时享受费用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外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年市(区)主导投资的重大重点项目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发表于2012-09-27
选择货币补偿者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通过给予奖励、补助等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安置房建设可采取就地还建或异地建设等方式进行,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采取异地安置的,本着“疏散老城区人口、繁荣发展新城区”的原则,可采取老城区棚户区改造与新城开发搭桥政策,在新城区先建好安置房再实施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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