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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各位,大家看过来,提提自己的看法~~!

发表于2006-10-11
我最近对国家将要出台的《物权法》比较感兴趣,但对里面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有些疑惑。特别是其中“第一百六十条 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疑惑的是:如果父母在世,子女都有自己的一处宅基地,那父母百年之后呢,作为遗产的宅基地,难道因为子女有了宅基地,而不能拥有父母的宅基地吗?那岂不是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这只是针对农村户口的子女。如果是工作后拥有城镇户口的子女,这不跟他们的继承权冲突,他们可以继承他们父母的宅基地,那岂不是拥有农村户口的子女没得到法律的保障?我希望大家帮我,提提自己的想法。谢谢大家喽!~~~~~
发表于2006-10-11
好专业。
发表于2006-10-13
我不是律师,说不好。
发表于2006-10-19
你好啊
我对物权法也比较感兴趣
我觉得这一条也有问题,与〈〈继承法〉〉相冲突
以及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户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本条后面“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与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相违背。该规定把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农民的财产,限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流转,使得这些财产近乎变成死产,无法通过流通来增长自身价值,对于权利人来说是极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在这方面的需要也无法获得满足,例如城镇老人一般都喜欢回到农村度过晚年。我觉得保护有限的农业用地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其实我们现在没必要担心这个,物权法迟迟没有出台,肯定还存在诸多问题,这部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关系着全民的权益,一旦实施,又存在诸多问题,再加上一部法律是不能随便更改的,一定会产生很多弊端,引起一些社会问题.
〈〈物权法〉〉马上进入五审,我相信其中诸多不利于维护大部分公众权益的条款一定会有所修改,会更加完善.
发表于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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