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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租房按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

发表于2013-03-22

市、县政府自2007年以后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出售的房源。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作为出售的房源。

在出售时,仅有限产权出售。出售对象确定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并具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租住现住房6个月(含)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申请购买人原则上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各市、县在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时,要通过评估,分别确定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建筑安装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申请购房人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一次性购买全部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或按一定比例分若干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具体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另外,公租房出售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出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

发表于2013-03-22

取得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购房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按购买的比例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继承、抵押,但不得进行出租、转让。

发表于2013-03-22

购房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其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县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补交租住期间的租金。

发表于2013-03-22

申请购买人应与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内的成员应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证》由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发表于2013-03-22

另外,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后,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协商同意,通过补足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价与当年认购时评估出来的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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