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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临武瓜农尸检报告是为城管脱罪?

发表于2013-08-06

这份死因鉴定,想说明什么?

不少人认为这样的鉴定报告是为城管开脱

对于瓜农邓正加的死因鉴定,涉及两份鉴定意见书:一份是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所做的尸检鉴定(报告);一份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所做的法医病理鉴定。这和一般死亡案件的常规鉴定做法是一致的。

 

发表于2013-08-06

这两份鉴定报告的意义在于,尸检报告要解决的是死者受外力伤害的情况,比如是钝器打击,还是锐器所伤,还要查明软组织伤、骨折、以及脏器伤害等情况;病理鉴定主要是查明死者自身是否存在疾病,以及疾病在死亡中的作用。通过两者的综合判断来判明死亡原因。

根据尸检报告,瓜农的死因是“因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致双侧大脑额颞顶部及左侧小脑部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死亡”。对于这一结论,因其太过专业而且太长,看起来费力。唯一能引起大家重视的,是“诱发”、“畸形血管”这两个词。

“畸形血管”,让人首先想到瓜农自身存在发病风险;“诱发”,是“诱导发生”之意。在这种字面含义的直观冲击下,很多网友认为这样的尸检报告是为城管开脱责任。

 

发表于2013-08-06

脑动静脉畸形,是先天性中枢神经系统血管发育异常导致的疾病,一般患者出生时症状较轻或无症状,随着年龄增长、血流量增多,病变增大致相关症状逐渐显现。其中出血为高风险疾患,在一定诱因或无诱因情况下均可发生,一旦出现,可导致严重后果。出血患者死亡率较高,正常情况下死亡率约为5%-30%。

 

 

发表于2013-08-06

这样的鉴定结果,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明确,邓正加头、颈、肩部所受伤害,均为非致命伤,在病理上,否定了该死亡与外力的直接因果关系;第二层意思,死者邓正加本身有基础性疾病,外力诱发该基础疾病发作,导致了死亡。

发表于2013-08-06

“诱发”死因公布,就能为城管减轻刑责?

之前几例城管打死人案,确因“殴打诱发疾病发作”做出了人们认为太轻的处罚

2008年,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照男子魏文华一案一审宣判,数嫌犯被判刑3-6年。刑期较短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认定“外伤致使魏文华的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2011年,辽阳城管打死人案一审判决,数嫌犯获刑3-11年。判决中也考虑到“冲突、厮打,诱发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

 

发表于2013-08-06

被害人邓正加本人存在基础性疾病,这在法律理论上成为特异体质。对于外力与特异体质结合导致的死亡后果,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特异体质的人对于外力的“应激能力”比较差,在遭受外力的情况下,非特异体质的人通常不会出现的后果,在特异体质的人身上出现了。这种情况下,特异体质本身不是死亡的原因,只是死亡的条件;第二种情况,在外力的作用下,特异体质人本身的基础性疾病发作,受害人因疾病发作而死,这种情况下,外力不是死亡的原因,而只是死亡的条件。

 

 

发表于2013-08-06

第一种情况下,尽管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但是外力仍然是死亡的原因,因此,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第二种情况,外力只是死亡的诱发因素,在定罪量刑上,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在类似案件中,有些法院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还有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致害人的责任(在该案中存在致害人主动滋事的事实);更有一例是丈夫殴打妻子,妻子心脏病发作死亡,最后以虐待罪对丈夫判处了徒刑。

发表于2013-08-06

回到本案,城管能逃脱“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可能性并不大

综上所述,关键就在于要厘清,“殴打”和“特异体质”,哪个才是造成邓正加死亡法理上的原因。可邓正加的死因鉴定并没有说清楚这个问题。不过,要说清楚这个问题,也确实不能只看死因鉴定,还要综合打人者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来判断。

2010年的一起案件,李某和邻居因打麻将发生争吵、推搡,邻居倒地后死亡。经鉴定,死者系心脏病急性发作而亡;2003年,山东博兴农民刘某与另一村民发生争吵,并对他进行了殴打,致其死亡。经鉴定,死者像邓正加一样,脑血管畸形。

 

发表于2013-08-06

两案同是“诱发特异体质者的固有疾病”,但前者定为过失伤害致死罪,最终处以缓刑;后者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为10年(这个量刑是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底限,可见因被害人有特异体质死亡的,即便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也会从轻)。区别在于:前案中的相互撕扯,是一种低暴力行为,通常不会造成伤亡结果,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上不抱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后一案中,被告人对受害者进行殴打,这种行为足以对人造成伤害,主观恶意更大。

发表于2013-08-06

严肃的尸检报告为何也能引发争议?

首先,不必为外伤只是“诱因”而愤愤不平

不是非黑即白,法医学鉴定结论也自然不会那么简单、直白。在一个机体死亡的过程中,可能只有一种因素,但是也可能会有几种因素。而法医的职责就是剖析清楚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大部分案件中,死者的死因都比较简单,导致机体死亡的因素就是直接死因。比如外伤导致人体死亡(颅脑损伤、失血等)、疾病导致人体死亡、中毒死亡或窒息死亡;还有一种因素并不直接导致机体死亡,而是这种因素产生的后遗症、并发症导致了死亡,那么这种因素就是间接死因,比如被刀砍伤多处,因为忽视治疗等原因,导致伤口感染,引发败血症死亡,那么败血症是直接死因,而刀砍伤是间接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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