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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昌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办法》

发表于2014-03-21

第十六条预售资金分为重点资金和非重点资金。重点资金的额度(以下简称重点额度)为该项目总预售款的30%,其余的为非重点资金。总预售款以预售均价和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核定。


  第十七条账户内预售资金超过重点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使用非重点资金。非重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本项目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账户内预售资金达到重点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重点资金的,应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按照以下资金使用节点向机构申请使用: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额度的35%;


  (二)主体结构封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额度的65%;


  (三)竣工验收合格,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额度的95%;


  (四)完成房屋权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可申请使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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