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1) 以房管局核定面积为准,按本合同实际价差多退少补
2.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